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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兄弟”祸害乡里 十七恶棍依法领刑

  原标题:“江湖兄弟”祸害乡里 十七恶棍依法领刑

  2014年6月2日,江湖兄弟王某勇、祸害何某红等四人共骑一辆摩托车,乡里护花兵王在都市在彝良县洛泽河镇仓盈村青山村民小组至磨脚村民小组的恶棍盘山公路小沟段处,与当地村民王某成驾驶的依法摩托车“相撞”,双方摩托车均不同程度损坏,领刑王某勇皮肤挫伤。江湖兄弟王某勇、祸害何某红以此为由敲诈王某成10600元。乡里

  经彝良县公安机关查明,恶棍自2010年以来,依法王某勇、领刑何某红先后纠集漆某宾、江湖兄弟杨某林、祸害杨某元、乡里李某建等,形成“江湖六兄弟”,并不断扩充小弟,最后增至18人。这些人两三人一组,三五人一伙,称霸一方,在彝良县龙街乡、洛泽河镇仓盈村等地多次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强拿硬要,随意毁坏他人财物,护花兵王在都市强揽工程,帮人索要债务,插手经济纠纷,以威胁、要挟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寻衅滋事,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典型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寻衅滋事34起

  王某勇,绰号王小林,男,生于1991年10月,彝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石门乡年丰村八组。2017年10月13日被彝良警方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6日被逮捕。

  何某红,绰号咪洪儿,男,生于1989年10月,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彝良县洛泽河镇仓盈村刘坪村民小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5日被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于2017年11月7日被彝良警方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最近几年,王某勇、何某红纠集一帮“江湖兄弟”, 在当地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34起。小到强拿硬要两只鸡或手机,大到砸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

  2014年6月28日,王某勇、王某海、金某宝与王某正以宋某杰、李某文殴打过邓某锴为由,持砍刀到彝良县龙街乡龙衡村柏家垭口宋某杰家门口,将李某文砍伤。经司法鉴定,李某文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5年9月2日,王某勇以涂某军开设的茶室生意比其开设的茶室生意好为由,指使王某海、詹某波、祁某云与王某全等人将涂某军茶室内价值348元的财物砸毁。

  2016年6月9日,王某勇驾车途经彝良县龙街乡坪子村时,因购买猪肉与徐某发发生口角,王某勇便用徐某发的刀子将徐某发准备出售的猪肉全部砍碎。

  2016年10月的一天,团伙成员王某云到彝良县洛泽河镇水泥厂烟叶站卖烟与烟叶站站长朱某华发生争执,何某江见状便用脚踢王某云。

  犯敲诈勒索罪14起

  2010年10月12日晚,团伙成员漆某宾带着唐某克等四人到韩某勇家,以漆某宾的父亲漆某发被森林公安局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是韩某勇告发为由,对韩某勇实施殴打,要韩某勇拿出1000元钱来保出其父亲,韩某勇因无钱,被迫将自家价值4000余元的耕牛一头以3800元卖给彭某均,韩某勇将3800元交给漆某宾后,漆某宾又还给韩某勇200元。案发后,漆某宾亲属已代其赔偿韩某勇7100元。

  2013年9月的一天,王某勇驾车到彝良县洛泽河镇水泥厂街上行驶时与罗某平驾驶的货车货箱挂钩相挂,何某红得知此事后与王某勇敲诈罗某平1500元。

  2016年,何某红因卖车给张某勇遭到张某勇反悔,便要求张某勇赔偿其损失,张某勇拒绝赔偿,被何某红打耳光,后张某勇及其母亲王某秀迫于无奈分几次拿给何某红现金共6600元。

  2017年8月1日13时许,何某红、陈某飞与陈某军到洛泽河镇仓盈村田湾村民小组罗某有种植天麻的山上,假冒受村上护林员委托査看山林,以要向森林公安局等部门告发罗某有家砍伐林木为由,敲诈被害人罗某有、罗某斌现金20000元,三人共同分赃。

  2017年5月23日,王某勇驾驶汽车经过龙街乡坪子村时,因其车速过快,在超周某林驾驶的皮卡车时撞在路边石头上导致车辆受损,王某勇在周某林无任何责任的情况下,仍要求周某林赔偿全部损失,遭到拒绝后,王某勇便纠集谢某飞与杨某平等人到周某林砂石厂,对周某林进行威胁,后周某林被迫给付王某勇11000元。

  2010年至2017年7年间,王某勇、何某红和“江湖兄弟”们在当地强揽工程、帮人索要债务、插手经济纠纷,以威胁、要挟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4起。

  17人均被依法判处

  “这伙人在当地作恶多端,作案持续时间长,作案范围广,群众十分恐慌,敢怒不敢言,纷纷躲避,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十分艰难。”彝良县公安局办案民警说。

  彝良县公安局抽调10多人组成专案组,经过半年多的抽丝剥茧、调查取证,形成了30卷5000多页的案件材料,查获涉案事实多达61起。

  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由两名员额检察官及两名辅助人员组成的办案组,分工对案件进行审查,检察院检委会多次对案情进行研讨,形成了24页起诉书,对其中1名嫌疑人作了不起诉决定,对17人提起公诉。

  2018年12月14日,彝良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该案刑事判决书长达56页。

  彝良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勇、何某红、李某倾、谢某飞、金某宝、李某建、杨某元、漆某宾、王某海、詹某波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随意毁坏、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何某江、刘某义、杨某林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祁某云随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陈某飞参与他人在公共场所闹事,性质恶劣;以上15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其中被告人王某勇纠结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彝良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勇、何某红、杨某林、何某江、杨某元、刘某义、颜某军、漆某宾、陈某飞、谢某飞、王某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相关被害人采用威胁、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中杨某林、颜某军涉案数额巨大,王某勇、何某红、何某江、杨某元、刘某义、漆某宾、陈某飞、谢某飞、王某学涉案数额较大,以上11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

  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彝良县人民法院根据1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为保护有序的公共秩序、公民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王某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撤销彝良县人民法院对何某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中,对被告人何某红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何某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其余15人被判处了四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扫黑除恶,任重道远。王某勇、何某红等17名“江湖兄弟”结成恶势力团伙危害百姓,被依法审判,证明了彝良县扫黑除恶的决心和成效,也让群众过得更安全、舒心。(通讯员 蒋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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